解读:直销与传销之“惑”
发布: 2012-03-24 09:54:07 作者: 李春晖 来源: 网易财经
争议重重的太平洋直购网涉传销案终于以二审判定传销落下了帷幕,该直购网自2009年起被调查,期间经历“不构成犯罪”和再次立案的波折反复,在重重质疑中,其经营者甚至还被评为“诚信中国·创新先锋人物”等,究竟为何令传销行为判定起来如此困难?
直销与传销曾长期被混为一谈,直到05年才被厘清
九十年代时,传销与直销是一个意思
直销是指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由直销员直接向顾客销售产品,它是一种正当的营销方式;而传销则众做周知是一种“拉人头”、骗人入活的诈骗行为,是法律所知禁止的。然而,在上世界八、九十年代,直销模式刚刚进入中国时,它就是被称为传销的;两个概念在相当长一段时间是一个意思。
1990年11月雅芳进入中国,成为中国内地第一家直销公司时,就是以传销注册成立的。很快,直销这种新型销售模式开始发展壮大,《传销研究》杂志的调查显示,截至1993年,全国诞生传销公司近200家,从业人员不少于100万,遍及全国19个省份和29个城市。
直到1997年有关部门才颁布中国传销业第一部法规《传销管理办法》,该法规中对传销的定义为“生产企业不通过店铺销售,而由传销员将本企业产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经营方式。”这与如今对直销的定义如出一辙,可见在当时,传销与直销是一个概念。
05年时才将两个概念剥离开,将传销定性为“金字塔式欺诈”
因为概念不清,蓬勃发展的直销业中夹杂着很多欺诈行为。1993年北京龙权珠宝有限公司成为首家遭政府取缔的传销公司,此后有关部门加大了多传销业中违法行为的监管和查处,以至于当时有“传销”和“非法传销”的区别。
然而在多次调整与加强监管都未取得明显效果,传销诈骗案件不断激增,1998年国务院颁布《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指出传销不符合中国现阶段国情,一律禁止。可是这一禁令也将正当的直销行为也禁掉了,雅芳、安利等国际直销巨头不得不在华增设部分店铺,以谋求转型发展。
2001年中国加入WTO时,承诺对包括直销的无店铺零售业逐步取消“市场准入限制”和“国民待遇限制”,放开直销逐步提上日程。2005年《直销管理条例》与《禁止传销条例》相继出台,直到此时,才算是从法律上将直销与传销两个概念剥离开来,将直销定义为正当营销模式,将传销定义为一种金字塔式诈骗行为,予以取缔。
现如今,多数人对直销与传销的区别仍不甚了解
此保证金非彼保证金
由于直销模式发展初期的概念混淆与泥沙俱下,很多人至今对直销与传销的区别仍然不甚了解。“拉人头”、“发展下线”,以“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给付报酬,甚至没有产品或产品价值与价格严重不符,存在威逼利诱等,是传销比较广为人知的特征,但是传销行为还有其他特征,这些特征很容易被掩盖。
其一就是“保证金”一说。很多不法传销诈骗在以直销之名拉下线时,都要求被发展者缴纳保证金后才能加入。例如,已经被二审判定为传销的太平洋直购网的经营者唐庆南就曾宣称,其保证金是基于正规合同收取的,是合法有效的。
事实上,《直销管理条例》中对正规直销企业的确有缴纳保证金的要求,但是此保证金非彼保证金。《条例》规定,直销企业应该“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账户,存入保证金。并且只有在直销企业出现停业、合并、解散、转让、破产等情况,无力对员工支付报酬或无力支付退货款时,经有关部门同意后,才可以动用保证金。
可见直销企业需要缴纳的保证金是一种对消费者和直销员的退货担保,是由直销企业缴纳而不是直销员、也就是所谓渠道商缴纳。而按照《禁止传销条例》,“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的,是属于传销的行为之一,是违法的。
多层次直销与多层次计酬
在中国《直销管理条例》中,对直销行业参与者的分类只有直销企业、直销员和消费者,可见条例虽然没有名文禁止多层直销,但的确是只针对单层直销而设,多层直销在中国尚处灰色地带。
多层次直销是直销界认为最具魅力的,但也是最具争议的,因为多层次直销很容易演变为“金字塔式欺诈”。世界上对多层次直销采取谨慎态度的不仅是中国,德国、丹麦、卢森堡、西班牙等,都明确禁止多层次直销。
中国法律虽然没有明文禁止多层直销,但对多层次计酬是明令禁止的。多层次计酬是直销员除了凭个人销售业绩获取报酬(单层次计酬)之外,还可以以由自己组建的下级销售网络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获取报酬。《禁止传销条例》明文规定此“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的行为属于传销。
曾饱受争议的太平洋直购网传销案中,所谓“未来利润”被层层批发,A发展B,B发展C,C发展D,A从B身上获得返利,以此类推。虽然经营者反复强调“未来利润”最后会落实在具体商品销售上,但即使确如他所说,这种直销下的多层次计酬模式也是不被法律允许的。
国外对直销的监管方式值得借鉴
韩国:严格的公示制度
鉴于直销与传销的相似性,以及不法分子打着直销的名字行传销之实,单靠事后查处恐怕难以有效监管,在这一方面,一些发达国家对直销的规制可以适当借鉴。
韩国法律是允许多层次直销的,但是为了让消费者和参与者对多层次直销公司有更多了解,法律对多层次直销公司有严格的公示要求:必须向公众披露相关信息,以使消费者和参与者等相对弱势群体在享有知情的情况下自主选择。
多层次直销公司每年度的情况,经审计后,报送公平交易委员会备案,公平交易委员会审查后,依据法律强制公司将经营情况向社会公布,并将公司情况汇编成册。公布的内容除公司的加入、退出、奖励、冷静期、回购等一般性内容外,还包括公司规模、销售额、信用等级、退货率、奖金发放比例等经营信息。而中国的直销法律对与直销企业的信息公开并没有明确规定。
美国:由行业协会来监管,实行行业自律
美国没有一部统一的对直销管理的法律,规范直销以及打击金字塔欺诈活动的法律散见于一些法则和各州的立法或判例中。直销在美国主要依赖于行业自律。
美国直销协会成立于1910年,是一个负责协调竞争对手利益的非盈利性组织,现有会员公司200多家。成为直销协会会员,必须遵守世界直销联盟制定的《世界行为守则》,经协会进行一年考察后,方可加入。协会对会员公司的考察非常苛刻,提出申请的公司,最多只能有50%得到批准,同时协会每年还要对30%的会员公司进行复审。
结语:由于发展初期直销和传销的概念混淆、立法滞后,许多人至今对直销与传销的区别仍不甚了解,以至于仍有不法分子打着直销之名行传销之实。快速准确的资讯,实用的信息,深度的报道,追踪直销热点,尽在解读:直销与传销之“惑”。发达国家对直销的一些规制手段值得中国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