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宁讯(记者董绍进)近日,记者在工商局采访获悉,工商、公安机关发出致全市公共服务单位、场所出租者的一封信,敬告广大公共服务单位和房屋(场所)出租方注意以下有关事项。
传销是国家明令禁止的非法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组织或参与传销活动。
任何单位不得为传销活动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如有违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任何人不得将房屋出租给传销者。对为传销组织和传销人员提供住宿等便利条件的出租户,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处以200至5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要给予拘留。
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传销违法犯罪行为,应当自觉抵制、主动劝阻和制止;发现传销违法犯罪分子,要立即主动向工商、公安机关举报。举报电话:工商机关:12315,公安机关:110。
记者同时了解到,年初以来,全市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坚持“党委政府领导,部门齐抓共管,属地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公安、工商、市场监管机关为主力,全力打压传销活动的生存空间。全市传销案件共立案2起,遣散传销人员200余人,有组织、具规模、公开化的传销窝点大幅减少,多发、易发区域的传销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传销事件、传销人员在我市基本杜绝,有力促进了全市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下一步,工商部门将按照省综治办、省文明办、省公安局、省工商局四部门关于“无传销城市”创建工作的要求,全面部署全市“无传销社区(村)”“无传销乡(镇、街)”“无传销县(市、区)”“无传销城市”的层级创建工作,结合我市正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努力将无传销城市的创建纳入全国文明创建城市的进程中,使全市“无传销城市”创建工作连成线、形成面,力争2016年4月底前完成县及县以下的创建认定工作,2016年9月顺利通过省里的认定,并适时召开全市“无传销城市”创建总结大会。搞好监管人员培训,特别是加强执法人员对新型传销行为的学习研究,重点关注利用网络进行传销的行为和活动,做到防范于未然,坚持监控有力,处置有序。
进一步加强对直销违法违规行为新动向的分析与研究,指导好各县市区严厉查处非直销企业从事直销,非直销产品冒充直销产品,虚假夸大直销产品等行为。同时探索直销企业监管新方式方法,积极引导直销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提供最新、最快、最全面、最详细的禁止传销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直销信息。
坚持和完善好打传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努力编牢一张涵盖政府组织、职能部门、群众组织等方方面面的打传联动网络,继续以宣传、监控、巡查、打击为手段,坚持打早打小,露头就打,以打固防的原则,保持高度严打态势,消除传销人员滞留和回潮的基础,维护济宁一方安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