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岁末,广西北海市检察机关以非法经营罪向法院依法起诉“3·07”系列传销案。
检察机关指控:51岁的广东惠州人陈建华2006年至2008年4月间,经他人推荐交纳6.98万元加盟传销组织,在北海市以“金融项目”、“资本运作”、“连锁销售”等名义,吸纳其他人员参加传销,建立了一个1000人以上的金字塔形传销体系,传销金额达1亿元人民币以上。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经济犯罪侦查总队副总队长李明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近两年来,从“加盟连锁经营”传销手段变种而来的“资本运作”这一传销新变种在广西一些地方出现,吸引各地众多人员加盟。
传销新变种:资本运作模式更具欺骗性
2008年年初,南宁市公安局破获了一个以王燕珍为首的南宁“资本运作”传销组织。
“南宁资本运作传销组织是从原广西其他地方的"加盟连锁经营"模式中演变和发展起来的,其运作模式与加盟连锁经营有所相似,但又呈现出起点更高,发展人员更有针对性的特点。”李明新表示。
据李明新介绍,从2006年开始,王燕珍等人以介绍到南宁投资房产的名义,通过亲戚关系或朋友关系,不断发展和拉拢越来越多的福建人来南宁加入该组织。据不完全统计,该组织发展的人员已达近千人,涉案资金达2000万元。
2006年以来,王燕珍等人到南宁市琅东一带的一些酒店、宾馆组织开展传销活动。该传销组织没有确切的称谓,只是把其经营的项目宣称为“民间纯自然人约定俗成的资金重组织再分配模式”、“民间资金重组二次分配”、“纯资本运作”或“民间资金游戏”等。与一般传销不同,该组织在经营过程中没有进行任何商品流通。在该组织成员中流通的则是一种其称为“份额”的抽象的东西,这种“份额”可流通、可转让、有价格。凡申购第一份份额的价格为3800元,从第二份起,每份价格为3300元。为你提供传销披上“资本运作”新外衣更具欺骗性 拘多捕少判的更少致打而信息的行业动态。
李明新对记者说,该组织成员对新人进行洗脑时谎称,“资本运作”这一项目是一个西部扶贫工作,是国家引进的行业,目前只在广西一个地方试点,是受南宁地方政府支持和保护的,是一个利国、利民、利己的行业。
强烈反差:危害大组织者受刑轻微
“拘的多、捕的少,判的更少”,李明新说出了打击传销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2007年10月,广西桂林警方破获了“4·13”传销大案,抓获了19名A级头目。办案人员发现,此案中的几名A级头目经过几次逃避之后人来到来宾,加入传销组织的,一两年后,他们已经羽翼丰满,另立山头,成为新的传销组织的领头人。
广西公安厅经济犯罪调查总队提供的数字显示,2005年全区公安机关共刑事拘留传销犯罪嫌疑人320人,仅逮捕71人,判刑25人,占刑拘人数的7.81%;2006年共刑事拘留1531人,逮捕288人,判刑96人,占刑拘人数的6.27%;2007年共刑事拘留2278人,逮捕692人,判刑181人,占刑事拘留人数的7.94%。
“传销犯罪行为易于脱身法律惩处或惩处力度不足为惧,这使得传销参与者少有顾忌,大部分参与人员在被遣返或惩处后往往重操旧业。”李明新对记者表示。
传销入罪:有望加大打击力度
2008年2月,记者在广西南宁、来宾等地采访时发现,“打而不散,打而不绝”,是近几年打击非法传销活动的一个独特现象。是什么原因造成了这一情况的出现?
“根本原因是现有法律并不适用于传销犯罪。”李明新这样解释。
李明新说,由于目前传销犯罪多认定为非法经营。非法经营必然要对每个传销参与者的经营数额、获利数额一一查实。然而,传销这种所谓非法经营独特之处就在于数额难以认定,特别是一些未注册的纯传销组织,根本无账可查,无票据可寻。“申购单”是参与传销的最重要证据。但是目前的传销组织为了逃避打击,普遍采用“大经理”,这使得传销团伙容易认定,但个人责任难以认定。这也使得“判决就等于放人”的无奈情况屡屡出现。
“要想从根本上杜绝非法传销行为,必须在法律中加以明确,最好在刑法中明确列入传销罪。”李明新表示。
据记者了解,目前,有关部门正在加紧研究相关立法。
在2008年8月25日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传销罪”被列入了《刑法修正案(七)》的草案中。
而在2008年12月,已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中,又新增了“组织领导传销罪”。规定对“组织、领导实施传销行为的组织”,视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可处3年以下或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关专家认为,刑法增加这样一个专门罪名,对于遏制传销活动将起到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