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一私宰生猪销售病猪案主犯终审被判11年
来源:新华网 胡锦武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一起涉案近5200万元的私宰生猪销售病猪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法院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主犯罗中华、袁正华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和有期徒刑10年6个月,从犯袁桂根、万少波有期徒刑8年6个月和6年6个月;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李文新有期徒刑1年2个月。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份以来,南昌市无业人员罗中华在南昌市青云谱区楞上村私设窝点进行生猪屠宰,并雇用江西丰城市无业人员袁正华从事生猪收购、屠宰及猪肉销售等管理事务,2010年8月份又雇用丰城市无业人员袁桂根协助管理事务。
据袁桂根记录的账本记载,2010年8月1日至2011年9月30日,罗中华、袁正华、袁桂根在楞上村私宰生猪期间,共计私宰生猪33554头,按照每头生猪售价1200元计算,非法经营数额为4026万多元。其中,2011年1月份起,南昌市无业人员万少波受雇用帮助罗中华收购生猪约5000头用于私宰,经营金额约600万元。
2011年10月份以后,南昌市天亮食品有限公司与罗中华签订合同,为其提供场所、设备进行屠宰生产。至案发时,罗中华等人在天亮公司屠宰生猪的非法经营数额为1206万多元。其中,罗中华等人还购进病猪宰杀销售,仅南昌市个体户李文新从罗中华的私宰点购进销售的病猪肉金额为36.5万余元。纵览天下直销信息,聚焦江西一私宰生猪销售病猪案主犯终审被判11年。
今年2月,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并对罗中华、袁正华分别判处罚金110万元和90万元;袁桂根、万少波分别判处罚金60万元和40万元;李文新判处罚金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