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吴川一女子被判处缓刑
来源:湛江晚报 责任编辑:林明聪 曾昭鹤
吴川一女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日前经吴川市人民法院审判,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据悉,被告人杨某甲,女,1977年出生,吴川市人。因本案于2016年3月28日被吴川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执行逮捕。
经审理查明,2011年起,被告人杨某甲经其丈夫李某某(已判决)介绍在广西北海加入传销组织。今日视点尽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吴川一女子被判处缓刑。该传销组织以“资本运作1040阳光工程”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69800元会费获取会员资格,在返现19800元给参加者本人后,剩余的会费被上线、经理、老总按顺序层层瓜分,并利用授课、宣讲等形式宣传传销经营模式,诱骗参加者以发展下线直接或间接增加发展人员数量来获取提成、提升层级的方式引诱更多的人参加该传销组织,以谋取巨额非法收益。被告人杨某甲经其丈夫李某某介绍发展林仔作为其直接下线,再通过林仔直接或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已累计49人,且其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间的上下线关系层次达13层。
2014年6月后,杨某甲在其上线李某某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组织活动罪被公安机关刑拘后,故意隐瞒其丈夫李某某被抓的真相,继续帮助李某某维系在北海的传销活动,并在其北海的住处直接或间接对传销人员带去的发展对象进行讲解和培训,通过做思想工作,教导如何筹钱及发展下线等方式继续进行传销活动。杨某甲在传销期间共获利人民币9000多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组织、领导以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交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传销活动,且其组织、领导的传销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已达三十人以上及层级在三层以上,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杨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杨某甲的丈夫李某某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判决现已收监服刑,其家庭确有小孩和老人需照顾的实际困难,且其案发前无前科劣迹,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被告人杨某甲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杨某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