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有投资人向侦探爆料,有家平台的项目介绍竟然为“合伙购买股票,由操盘手操作。”借钱去炒股,属于监管明令禁止的!不会有这么愣的平台把。
这家被爆料的平台为航金所(http://avichjs.com/),平台官网介绍平台由湖南航空绿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系中航工业集团湖南资产旗下公司。
首先,这家平台是有羊毛的。
公司2016年2月份注册成立,公司股权结构图如下:
由上图可知,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高建平,占公司大概69%的股份,中航工业湖南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占股大概30%。而中航工业湖南自产经营有限公司,也确实是中航系的旗下公司了。
侦探在网站看到了“牛人领头”的项目,期限为15-88天不等,固定收益率2%-9%不等,每一期总额并不固定,是固定收益率哦。
点进项目牛人领投28号中,可看到平台的项目介绍中明确写到“合伙购买股票,由操盘手操作。”
这个项目的流程就是,平台在网上募资,之后交由操盘手进行股票买卖,操盘手准备项目总规模50%的风险金,而投资人在这88天到期之后,至少会获得投资金额8.996%的收益。如果有超额收益,那么投资人额外获得超额收益的20%,操盘手获得超额收益的80%。
其实就是股票配资了,但是投资人不但有固定的收益,还能有获得超额收益的机会。各大民营互联网平台股票配资在15年大火,但是火了没多久被叫停了。现在竟然又搞了起来。
粉丝可能有不太了解的,那么举个例子。如果总项目1万元,88天,9%固定收益,投资人出借1万元,操盘手要准备5000元的风险金,那么操盘手会拿着总共10000元的资金去炒股(按照这家平台的规则,5000元的风险金是不炒股的)。
如果到期之后,股票涨幅达到10%,那么总共收益是1000元,此时先归还投资人的本金1万元,以及9%的固定收益900元,而有100元是超额收益,那么投资人得到其中的20%,也就是20元,而操盘手获利剩余的80元。
可以看一下平台之前的完成的标的。
这笔项目总共金额80000元,固定收益2%,期限15天,最后炒股盈利1958元,那么整个项目的固定收益额为1600元,超额收益为358元,投资人最后分得的超额收益为71.6元。
那么最后项目总收益为1671.6元,根据投资人的不同投资占比分配收益,所以这笔总金额80000元,期限15天,到期收益1671.6元的项目年化收益率是:1671.6/80000*2*12 = 0.50148,也就是50%的收益率!!!
看完这个项目侦探都惊呆了。赶紧抽根烟冷静一下。这么高的收益啊!当时投资的人应该是美滋滋了!
额,可是项目的文件资料只有一张打码的身份证啊。。。其他的文件是没有签订呢还是没有展示呢。。50%收益率!中航系平台融资项目惊现“合伙炒股票”查看、回顾,为你提供更好的相关新闻信息。
在2016年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中第三章第十条明确说明:第十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十一)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因此,航金所的行为,已经明显踩到红线了。
而侦探在网上找到了名为“航金所”ID的回复:
呵呵,侦探是没觉得里面回答到什么了。为什么绕开《暂行办法》不谈,而说把《民法通则》和《民通意见》里面的条例拿出来呢。
按这么说《民法通则》第四十二条 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你们公司营业范围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的范围嘛??没有吧。
而《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更是规定了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按照民法通则,你们早就被行政处分、罚款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了。)
拿些有的没的来瞎扯淡有毛用,本来行业就在发展中,监管条例已经是滞后的了,而红线已经是定好的了,现在航金所不正视自己的问题!搬出《民法通则》来转移视线!为什么!因为航金所也知道,这样做是违规踩红线的!
接下来看看其中一个抽查的标的吧。
一、电力宝3期(http://avichjs.com/dlb/index.htm?id=3)
项目金额300万元,借款人为湖南正崇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有意思的是此企业2016年9月18日成立,2016年10月17日就签订了总承包合同,10月21日就在航金所发布了借款项目!!
从公司成立到签订合同到发布借款标的!飞一样的速度啊!!!
二、再看新能宝1期(http://avichjs.com/dlb/index.htm?id=4)
项目借款人为湖南省天祥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5日注册,借款总金额近580万元,虽然这家公司成立于2009年5月份,但是,在2016年11月底以及12月初,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备案、监事备案、经理备案、投资人(股权)全部做了变更。也就是说,公司换了一批人(啥意思,侦探也不说透了,自己理解)。
而借款资料中的承包合同中的发包人“长沙市航润光伏发电有限公司”的股东,正是咱们在文中开篇的股权结构中的平台实际控制人高建平担任法人以及占股的湖南航空绿润新能源有限公司。这份合同签订于2016年10月17日。
股东和法人在2016年11月30日完成了变更之后,2016年12月1日,航金所发布了借款信息。
所以时间轴是这样的,2016年10月17日,签订合同,发包人为平台实际控制人的关联公司,之后的11月30日,承包人完成法人和股东的变更,12月1日,平台发布借款标的。
侦探不妄下判断,只是把资料展示给大家。需要大家自行思考。
再贴一段以往e租宝的新闻报道:
根据新华社的报道,丁宁也证实了e租宝虚构项目的事实。为了让e租宝有源源不断的新项目上线,丁宁曾经指使下属收购企业或者注册空壳公司。
用融资金额的1.5%到2%购买企业信息填入准备好的合同,制成虚假项目在平台上发售。办案民警介绍在207家承租公司中,仅有1家公司与钰诚融资租赁公司发生了真实的业务。
为了取得投资人的信任,e租宝还采取了更改企业注册资本等方式为融资企业包装,这也是许多在e租宝平台上融资的企业都有融资前,注册资本变更的原因。
根据行业第三方平台的数据显示,2015年10月份,共有309个借款公司曾经在e租宝上面发布了借款标的,而上述借款公司中94.5%的在借款之前发生过注册资本变更。变更前这些公司的注册资本平均为154万元,变更后达到271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