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融宜宝平台借500万对方不还 投资平台被判赔不服
来源:中国西藏信息中心
通过北京融宜宝国际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甘先生将500万元出借给了他人,但是合同到期后,借款人不还钱,在多次讨要无果后,甘先生将融宜宝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融宜宝公司还钱,但融宜宝公司称钱自己并没有拿,自己只是介绍甘先生和借款人认识。东城法院一审判决融宜宝公司还钱,融宜宝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月10日上午,二中院开庭审理此上诉案,融宜宝公司未出庭,而是打电话表示要撤诉。
原告: 经融宜宝借500万 对方不还告平台
甘先生诉称,他经融宜宝积家财富南京珠江路营业部的团队经理贾某介绍,与被告及融宜宝积家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下称积家公司)于2015年4月29日签订《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协议约定原告投入本金500万元,年利率13%,借款期限为一年。
原告签订的不是简单的借款合同,被告融宜宝积家公司将自己的250人债权转让给甘先生。
合同签订后,甘先生支付了500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债权转让款到账确认函,按月向原告支付利息至2016年5月15日,在合同到期后,被告没有按期归还本金及利息,故原告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本金500万元以及逾期利息费等。
被告:平台完成居间义务 原告应向借款人要钱
被告表示,自己与原告是居间关系,并非借贷关系。原告通过被告与李某签订的是债权转让及受让协议,原告作为受让人受让李某对债务人的债权。
被告已完成居间义务,被告没有向原告偿还理财金的义务,原告应向债务人主张债权,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双方是委托关系 融宜宝应连本带息赔偿
东城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无论何种居间,居间人都不是委托人的代理人,而只是居于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起介绍、协助作用的中间人,其服务范围有限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署的并不是居间合同,而合同约定的内容更符合委托合同的特性,故应属委托合同。阅读经融宜宝平台借500万对方不还 投资平台被判赔不服信息,获得最新资讯。
原告作为委托人已按合同约定将资金存入被告指定的银行账户,被告作为受托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为原告寻找借款人,并确保寻找的借款人真实存在,原告出借后形成的民间个人债权债务关系真实存在,否则被告应承担因该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而对原告造成的损失。庭审中,被告提供无法提供250名债权人的真实信息,因此被告的理由法院不予采信。
一审判决,被告北京融宜宝国际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甘先生本金五百万元及利息。
今日二审:融宜宝未到庭 要求撤销诉讼
一审判决后,融宜宝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今日上午,原定9点半的开庭时间已经过了,但是上诉人融宜宝公司迟迟未有人到庭,记者询问后得知,庭审开始后,法官表示,由于融宜宝公司的代理人庭前打电话称要求撤销,法庭将对融宜宝公司的撤诉申请进行审核后在予以判决,因此庭审仅进行了10分钟,法官就宣布休庭。
据记者了解,本案的原告此前是通过朋友圈认识融宜宝公司的客户代理,起初进行了小额的投资,在按时收到利息收益后才进行了大额的投资,但没有想到此次投资了500万元,合同到期后500万元本金却拿不回来,因此选择了诉讼,“无论这笔钱是否能够拿回,起码法律上对我们已经有保证了。”甘先生的代理人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