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科技涉嫌传销 工商局敢说传销拍死工商局
来源:反传销网
2015年4月21日14点,本网记者跟随罗麦人员来到朔州市开发区,在一个手机店经营里见到了罗麦工作人员,罗麦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想做罗麦必须购买8000元到24000元的产品就可以成为罗麦公司的砖石会员和经销商,而且罗麦不同别的直销企业,别的直销企业需要销售产品已经是过时的销售模式不适合当下的社会经济,而罗麦的经营方式是不需要自己出去卖产品的,只需要成为会员或者是经销商然后继续发展下线的经销商就可以赚钱,罗麦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自己购买罗麦产品后就是罗麦的第一代,发展第一批经销商他们称之为二代,第二代经销商的下线经销商称之为三代,一共发展六代,薪酬是倍增的,周薪8万封顶,月薪也就是32万,而且还有代数奖每代的会员经销商所购买的产品金额提成5%个点。
4月23日记者又去罗麦公司的朔州店听取了来自大同的讲师讲课,销售模式跟记者上次听到的基本一样,只过多了点鼓舞人心的话语。
在听完讲师的课后,一位罗麦的销售人员又跟记者介绍了罗麦的经营模式基本上跟上次的也一样,不用卖产品只发展下线经销商而且他已经在朔州发展了100多个。
在上午演讲会结束后罗麦人员要求记者加入罗麦缴付24000元即可,记者询问是否有合同,罗麦工作人员有的告诉记者没有合同有的说有,最后讲师告诉记者合同在罗麦的网上只有交钱后点确定就可以了书面的没有。
当日中午记者拨打了罗麦科技山西分公司的电话0351—5611568,打通后记者询问罗麦是否非法传销,工作人员登记记者的名字跟电话后说,他们有专门给记者解释的人员会联系记者,在下午14点57分一个声称是山西黄河新闻网的人电话18303512228,给记者打电话言语不逊称要发财去太原找他,要报道罗麦就是傻B,你死了罗麦都不会死。朔州工商局如果敢说罗麦是传销他就要拍死朔州市工商局。
下午3点记者来到朔州市工商局,工商局告诉记者他们经营模式确实有问题,而且上午的会议也没有到工商局备案。
根据《中国直销法》第二章 传销行为的种类与查处机关
第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第二十四条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麦科技涉嫌传销 工商局敢说传销拍死工商局查看、回顾,为你提供更好的相关新闻信息。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六条 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通知有关部门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6%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有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行为或者拒绝、阻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传销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查处传销行为,或者发现传销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支持、包庇、纵容传销行为,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本网记者已将所收录的视频证据移交到朔州市工商局,罗麦公司是否涉嫌非法传销等待工商局的调查结果,本网将持续追踪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