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网友闹得沸沸扬扬的【泉立方】洗衣片,该产品陷入诋毁同行,广告违法行,被广州工商局8月份、9月份间隔一个月两次行政处罚, 罚金8万,5万罚款,而当红明星刘涛正是该产品形象代言人,成为【泉立方】对外招商背书,代理层层囤货积压与合作前承诺不符,不少该产品代理现身说法吐槽。
广州工商局处罚【泉立方】公告:
下图是今年8月12日广州工商局针对“广州笛梵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品牌【泉立方】就诋毁同行竞争产品,不正当商业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警示。
以下全文就摘取广州市白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泉立方】行政处罚公示全文。
不正当商业竞争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工商处字[2016]59号
当事人:广州笛梵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云城西路888号3504房 法定代表人:杨晶晶 注册资本:伍佰万元整 经营范围:科技和应用服务业 2016年6月16日,根据投诉,本局对当事人位于广州市白云区云城西路888号3504房的经营场所依法进行检查。通过当事人电脑浏览其官方微博“1958笛梵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DIFO1958DIFO”,发现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和微博上发布标题为《记者亲自实验,太吓人!这样洗衣服可能致癌,对小宝宝危害更大!》的文章,对包括其他洗衣粉、洗衣液品牌的产品进行荧光增白剂检测实验,宣传荧光增白剂的危害,并与自身产品对比,贬低其他品牌的洗涤产品。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商业诋毁,遂立案调查。 经查明:2015年10月28日和10月29日,当事人分别在其微信公众号 “DIFO1958DIFO”和官方微博“1958笛梵官方微博”上发布标题为《记者亲自实验,太吓人!这样洗衣服可能致癌,对小宝宝危害更大!》的文章,对“汰渍”“蓝月亮”“超能”和“碧浪”等四个品牌的洗衣粉、洗衣液产品进行荧光增白剂检测实验,在实验结果显示上述品牌的洗涤产品含有荧光增白剂的情况下,引用医生意见说明荧光增白剂具有致病致癌的危害。经调查,当事人承认上述内容为其公司网络宣传设计师虚构、捏造,该荧光增白剂检测实验和所引用医生意见都不具有真实性。 最后,文章得出以下结论:“可以看出,电视台最后给出的办法是多么的令人尴尬和无奈‘尽量’、‘建议’、‘最好’。省级电视台,省级医院况且不能有效避免,更何况普通老百姓呢。你再怎么对比,再怎么检验都不能彻底的杜绝荧光剂的危害,因为它是洗衣粉、洗衣液。对人体有危害的东西这些厂家不知道吗?能不添加吗?答案:是不能。因为它的清洁能力有限,很难清除衣物上的顽固污渍,为了达到衣物洗过后光亮如新,而采用的一种掩耳盗铃的做法”。当事人在没有任何科学论据和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宣传其他品牌的洗衣粉、洗衣液清洁能力有限,很难清除衣物上的顽固污渍,为了达到衣物洗过后光亮如新,而采用荧光增白剂;宣传其他品牌的洗衣粉、洗衣液不能彻底杜绝荧光增白剂的危害;宣传其他品牌洗衣粉、洗衣液的厂家添加对人体有危害的物质。而根据国家轻工行业相关标准(QB/T 2953-2008),衣物洗涤剂实际上可以使用特定的荧光增白剂。 对比其他品牌的洗涤产品,当事人紧接上述结论,宣传其产品“泉立方”超浓缩洗衣片“能力出众,一片能让3公斤-4公斤的衣服变的神奇般的干净;安全无害,告别磷、荧光剂、PH值中性,杜绝任何有害添加”,片面突出自身产品的优势,但无法提供相应的科学依据或权威数据证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加以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杨晶晶、总裁胡清华、法人助理潘慧珍的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对胡清华的授权委托书,证明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相关人员的身份。 证据二:当事人于2015年10月28日和10月29日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DIFO1958DIFO”和官方微博“1958笛梵官方微博”上发布的标题为《记者亲自实验,太吓人!这样洗衣服可能致癌,对小宝宝危害更大!》的文章的打印件,投诉人提供的当事人于2015年10月28日和10月29日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DIFO1958DIFO”和官方微博“1958笛梵官方微博”上发布《记者亲自实验,太吓人!这样洗衣服可能致癌,对小宝宝危害更大!》文章的公证书,对当事人总裁胡清华的询问笔录以及当事人对胡清华的授权委托书,当事人的自述材料,证明了当事人商业诋毁的具体内容。 证据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QB/T2953-2008),中国洗涤用品工业协会出具的《关于衣物洗涤剂用荧光增白剂的说明》和巴斯夫(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复印件,证明投诉人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的洗涤用品所使用的荧光增白剂符合国家轻工行业标准。 当事人依法进行了陈述和申辩,2016年8月9日收到本局送达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未申请听证,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没有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根据国家规定的行业标准,使用符合规定的荧光增白剂是安全的。当事人作为衣物洗涤剂的生产经营者,通过其微信公众号和微博发布文章,在说明其他品牌的洗涤用品含有荧光增白剂的情况下,不考虑荧光增白剂的种类和用量,片面宣传荧光增白剂的危害性,误导消费者降低对其他品牌洗涤用品的评价,从而丑化同业竞争者的形象,对同业竞争者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造成损害。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九条第(五)项“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手段,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五)以其他公开或者非公开的形式向用户和消费者捏造事实、散布谣言,贬低竞争对手”的规定,构成商业诋毁行为。鉴于当事人该商业诋毁行为违法所得无法计算,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规定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没收违法所得,可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商业诋毁行为,消除影响,并处罚款80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出的《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前往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广州银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广发银行、浦发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在广州市(含区、县级市)内的任一网点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市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诉讼。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08月12日
广州市白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公示网址:http://gsxt.gzaic.gov.cn/aiccips/GSpublicity/cipPenaltuInfoDetails.html?penaltyInfoNo=9F9D421D-E4A4-8E9A-CCAF-FC21F4F84B72®Org=440111&entNo=440111111022015030500226&caseID=9F9D421D-E4A4-8E9A-CCAF-FC21F4F84B72&key302=cf4fc4b355&expire302=1476626638
这种没有证据诋毁同行产品也是醉了,网上大量此类的对比,贬低同行太高自己。
然仅距离第一次行政处罚刚 20 天,也就是9月2日 广州白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就【泉立方】广告违法行为再次进行处罚。
以下是广州市白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就【泉立方】广告宣传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调查结果公示内容。
广告违法行为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工商处字[2016]384号
当事人:广州笛梵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331325299C 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 :广州市白云区云城西路888号3504房 法定代表人:杨晶晶 注册资本:伍佰万元整 成立日期:2015年03年09日 营业期限:2015年03年09号至长期 经营范围:科技和应用服务业。(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本义查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查明:当事人2015年12月10日至2016年6月16日期间,在其公司网站www.quanlifang.net网页宣传上宣称该公司泉立方纳米超浓缩洗衣片与传统洗衣粉、肥皂、洗衣液的对比,其中有“首创纳米清洗技术,针对多种污渍。洁净力是洗衣液的6倍!及“洁净如影随形,首创纳米清洗技术,洁净力是洗衣液的6倍!杀菌除螨率更是高达99%”等文字。 当事人在其广告中使用的数据,无法确定其真实、准确性,且未表明出处。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资料等证据证实并确认。 我局于2016年8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其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提出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听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项“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停止发布广告; 二、罚款5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交纳的,将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书,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09月02
广州市白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罚公示网址:http://gsxt.gzaic.gov.cn/aiccips/GSpublicity/cipPenaltuInfoDetails.html?penaltyInfoNo=9F9D421D-E4A4-8E9A-CCAF-FC21F4F84B72®Org=440111&entNo=440111111022015030500226&caseID=9F9D421D-E4A4-8E9A-CCAF-FC21F4F84B72&key302=cf4fc4b355&expire302=1476626638
针对此类质疑,网友购买了【泉立方】产品与同类产品进行对比试验,而在9月2日广州白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就【泉立方】“纳米超浓缩洗衣片与传统洗衣粉、肥皂、洗衣液的对比,其中有“首创纳米清洗技术,针对多种污渍。洁净力是洗衣液的6倍!及“洁净如影随形,首创纳米清洗技术,洁净力是洗衣液的6倍!杀菌除螨率更是高达99%”等文字。 当事人在其广告中使用的数据,无法确定其真实、准确性,且未表明出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
以下是网友对比结果全文:
这是知乎上一位网友被该产品刷屏满朋友圈后,亲自做了个试验。以下全文内容
我已经买了一个九块九还包邮的某某洗衣片。。做了个小对比下面大量图片。上面是某某洗衣片,样子和泉立方差不多,估计都是互相模仿的吧。
这是1号9块9的测试样布,我把我男票的旧t恤剪了。
这是2号泉立方的样布
洗完后,上面是1号,下面是2号,感觉差不多。都是一样的洗法,贴上洗衣片搓洗一会。
洗完后,上面是1号,下面是2号,感觉差不多。都是一样的洗法,贴上洗衣片搓洗一会。
结论:9块钱的洗衣片(30片一盒)和50多块的泉立方洗衣片(24片一盒)大小厚度差不多,没啥两样,就是普通的洗衣产品。。。快速准确的资讯,实用的信息,深度的报道,追踪直销热点,尽在泉立方:背后污点重重、多次被工商依法处罚。荧光剂我没有测,很多人测过都没有荧光剂,说是没有荧光剂是洗衣片的基本卖点。
加入【泉立方】的代理,现身说法遭遇状况,此类遭遇并非个例,在整个微商代理行业普遍存在,对于线下没有人脉资源,线上不懂营销又缺乏资金和专业商业知识情况下的宝妈、学生、底层人士,往往被上家鼓动拿货后只能囤积很难卖动。
小编经常挂在嘴边的笑话,十个女人六个是干微商的,剩下三个是准备跳坑的,还剩一个根本不消费不动心的,如此一来代理商成为了C端的消费人群,卖不出不自己消费甭想着还能退货,这些念头不以卖货为目的,只以拉人头赚份子钱的微商都是耍流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