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君友、王荣美、杨树香、李梅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近日在槐荫区法院宣判。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判处被告人李君友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分别判处被告人王荣美、杨树香、李梅有期徒刑六年。
2014年11月,李君友召集王荣美、杨树香、李梅等人成立传销组织,并商定以位于济南市槐荫区绿地缤纷城805室的山东某食品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为活动场所,以销售“永丰园”牌有机食品为名,通过召开招商会、宣讲授课、发放宣传材料等形式,宣传有机食品的益处,宣讲返利、计酬方案,吸引、发展下线人员加入。李君友等人要求,凡加入该组织的,均以“投资”的名义分别缴纳5000元、1万元、2万元不等的费用,然后获得“代理商”资格,并可获赠有机食品,而投资本金可在13周之内返还。今日视点尽在多人以销售有机食品为名搞传销,收取会员投资2638万元。如果能发展他人加入,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即可分别获得本金翻倍等多重奖励。
李君友等人以上述模式设计、制作了“永丰有机项目平台”网络管理系统,形成了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的多层次网络传销模式。2015年3月5日,槐荫区公安分局、工商局等单位在开展联合执法时,发现了这一非法传销组织,李君友等人随即被立案侦查。经查,该传销组织共发展1945人,形成22级,收取会员投资款共计2638万元。截至案发时,尚有1713万余元投资款无法返还。
一审宣判后,李君友等人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