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米汉堡”原是传销骗局,湖南一些电视频道也对这个案子进行了报道。
加盟会员,成为忠实顾客,如果需要付出不菲的入会费,还能拉人头来挣钱,这样的项目看起来好,可你就要当心!
加盟连锁店,密密麻麻的合同上面可能藏着让你损失巨大的条款,签字前一定要逐字逐句把握好。下面几则案例,有的涉嫌犯罪,有的包含欺诈,读后也许能给你有益的启示。
【案1】
加盟“米汉堡”原是传销骗局
两年发展五千会员,卖卡入账1540万元
用米饼代替面包,做成“米汉堡”,成立公司后开始发展会员,层层回报,鼎盛时在湖南有20多家分公司,5000多名会员。这家在湘潭成立的湖南省金灿人生食品有限公司曾经辉煌一时,会员充值金额达1540万元,而持续了两年多后,公司被当地工商部门吊销执照,公司两名老总以及一名公务员“讲师”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提起公诉。近日,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两年多发展20多家分公司,公务员参与其中
“良心制作安全‘米汉堡’”,这是金灿公司曾经的口号,谁都不会想到,这些汉堡都是低价从福建一家食品公司进的货。
2009年底,桃江县人文华在湘乡市注册成立金灿公司,股东是她和公司另一老总杨军,经营速冻包装面米熟食,主打“米汉堡”系列。杨军负责该公司市场部。
为了“米汉堡”,文华推出金灿人生会员消费卡,分成330元普卡、990元银卡、1980元金卡、3960元钻卡四种模式。以普卡为例,一次性购买10个米汉堡、10包紫菜汤、1包鲍鱼翅,价值330元即可成为普通会员。
凡购买其中任何一种销售卡,即成为该公司的终身会员。会员通过介绍其他人购买销售卡即成为公司业务员,享受按被介绍人购买销售卡种类7%到30%的发展佣金,依此类推,发展下线越多,团队越大,其上线的收入就越高。
而从2011年1月开始,湘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派该局工作人员张鹏担任该公司的工商联络员,而张鹏实际负责拟定公司重大决策及规则制度、业务员培训、宣讲法律法规。
公司发展很快,从2010年1月至2012年3月,该公司按照直推会员、管理业务员的方式组成层级,先后在湘潭、衡阳、郴州、株洲等地发展了20多家分公司,发展会员5031人,销售会员卡价值达1540多万元,光发放提成、分红等就花了878万多元。
熊女士就是其中一个会员,她花了1980元办了金卡,领了相应的产品后,她先后发展了50多个会员,而这些人中有15个继续发展下线,熊女士因此收入了大约5万元。
三人被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金灿公司这种不正常经营模式很快引起了相关部门的重视,2012年3月, 金灿公司资兴分公司被资兴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查处,同月,湘潭市工商局依法对金灿公司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并处罚款150万元的行政处罚,公司负责人文华、杨军被刑事拘留。而文华在得知公司被工商部门调查后,将涉案资金329万多元全部转移。几个月后,张鹏也归案。
今年4月,湘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文华、杨军、张鹏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在湘乡市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判决三人罪名成立,文华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杨军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张鹏免予刑事处罚,三人非法所得上缴国库。
文华和杨军不服上诉,近日,湘潭中院二审裁决该案。
法院认为,文华作为金灿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杨军作为该公司市场部负责人,以推销“金灿人生”会员卡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取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张鹏作为湘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派至金灿公司的联络员,参与公司日常管理,并以为会员讲课的方式肯定金灿公司以推销会员卡的模式发展会员,聚敛资金,其行为均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2】
饮品店新开才半月 附近冒出“姊妹店”
奶茶饮品广受年轻人喜爱,舒先生也瞅准了其中的商机。可他加盟的品牌店,不到半年就关停。这一切缘于加盟商允许第三方在其店500米范围开办分店。为此,他怒将长沙某餐饮公司告上法庭。近日,长沙开福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了判决,要求被告返还并赔偿原告加盟费、门面租金等费用。
原告舒先生称,2015年9月12日,他与被告签订了《联盟经营合同书》,正式加盟了密逗饮品店,该合同有效期为3年,他也一并支付了37800元加盟费、管理费及保证费。为此,他还在怀化市某百货一楼租赁了一间商铺,准备大干一番。
同年10月初,原告的品牌饮品店正式营业,可令他没有想到的是,10月24日,另一家同品牌饮品店在附近也办了起来,双方也开始了同台竞争。最终因店铺没有生意,只好在2016年3月17日主动停业。
舒先生认为,曾以合同形式约定,被告不得在原告饮品店同商圈500米范围内开设第二家分店,这已构成了严重违约,要求解约并赔偿相关损失。
法院判决认为,原告已自行关停了品牌店,按约定合同自动终止,最后判决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保证金5000元、加盟费23513元、管理费1101元,合计29614元,同时赔偿原告门面租金及装修损失合计3950元。
提醒
加盟注意绕开“拉人头”“分层次”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人员表示,各类加盟如果“拉人头”“入门费”“分层次”三个条件都符合,基本可以判断是传销。但随着网络发展,传销不再是面对面拉你入伙,一些网络平台将这三个条件进行了“包装”,打着“电子商务”、“网络销售”、“网络加盟”、“股权投资”、“网络直销”、“网上培训”、“点击广告即可获利”等旗号,不再出现上线、下线、入会费等说法,而是以积分、加盟费、投资款或者网络管理员、金牌会员、银牌会员等网络用语代替,但只需要你缴纳任何形式的费用,发展下线计算报酬,按照一定层级分红等经营方式,都需要警惕。
湖南睿邦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刘明介绍,加盟任何厂家,需要慎重选择投资对象。在加盟前,可登录工商、商务、工信等部门政府公开网站,查询相关网站、公司注册登记情况,了解其经营资质、业务范围、经营状况等信息。
他建议加盟选择有一定知名度的品牌,要求对方提供合法的一系列手续,确定签约人是公司法定代理人。在加盟合同中,仔细阅读双方的权利、义务条款,对经营相关的供货方式、供货价格、付款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均需认真看清,不要相信任何口头承诺。快速准确的资讯,实用的信息,深度的报道,追踪直销热点,尽在加盟连锁店小心!“拉人头”“分层次”基本是传销。合同最好请律师等专业人士审查后再签字。